各单位:
根据新乡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企业等单位工作期间应缴未缴补费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正式在册人员中,在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1995年1月),在企业等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期间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中,有企业工作经历,在企业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办法
按照自愿原则,个人可以按下列办法补缴其与企业等单位存续劳动(聘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补缴时间
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
(二)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或100%核定。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时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个人部分由个人支付,单位部分需联系原所在企业单位补缴,原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承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补缴不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有关要求
(一)新乡市社会保障中心明确补缴工作截止到10月15日,超过时限未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补缴权利。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通知到每位人员。
(二)新乡市办理补缴地点:市民中心2楼社保中心窗口。
(三)符合条件自愿补缴的人员10月14日前与人事处劳资科席铭联系,手机:15837367602,办公电话:3040109。
人事处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