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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10月20日 16:38  (点击次数:

全校各单位:

《安博电子官方网站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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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

安博电子官方网站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安博电子官方网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

二、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重大合同事项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分管校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比较重大或者重大事项应向校长报告。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审批、签约、履行、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与合同事项相关的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各类合同的法律审核和用印,并对全校各类合同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条 监察处负责从合同立项到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九条 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承办单位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同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会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字后,报请项目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一经签订,承办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承办单位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等问题,承办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业务主管部门应书面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企业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